一、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其中)包括股權轉移書據(證券交易另行規定,不含于此處),按照價款的萬分之五計稅。
印花稅法第十條規定,同一應稅憑證由兩方以上當事人書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額分別計算應納稅額。
二、企業所得稅
如果轉讓股權的是法人(非自然人,注意:法人并非法定代表人)股東,則涉及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關于股權轉讓所得確認和計算問題”: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個人所得稅
如果股權轉讓方乃是自然人股東,則涉及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六條相關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