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公司:國家稅務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出臺了《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進一步規范機動車生產、批發、零售全流程的發票使用行為,為納稅人提供便利化的開票服務,確保消費者機動車發票的使用安全,營造公平公正有序的營商環境。
《機動車發票使用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試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由于這項新政是去年公布今年實施的,所以在這里盤點了幾大常見問題,方便對新政還不熟悉的朋友們盡快了解!
機動車發票的種類有哪些?
機動車發票共分為兩類:所稱機動車發票是指,銷售機動車(不包括二手車)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銷售方),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
開具機動車發票有哪些情形?
第一種情形:向消費者銷售機動車,銷售方應當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種情形:其他銷售機動車行為,銷售方應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自動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左上角打印“機動車”字樣。
機動車的銷售方有哪幾種類型?
機動車的銷售方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1.機動車生產企業,包括國內機動車生產企業及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駐我國辦事機構或總授權代理機構。例如,在國內從事汽車整車制造的企業。
2.機動車授權經銷企業,是指經機動車生產企業授權,且同時具備整車銷售、零配件銷售、售后維修服務等經營業務的機動車經銷企業,例如,某品牌4S店。
3.其他機動車貿易商,是指除上述兩類企業之外的,機動車銷售單位和個人,例如,摩托車個體經銷處。
若丟失機動車統一發票,該如何處理?
消費者如果丟失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無法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向銷售方申請重新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銷售方核對消費者相關信息后,先開具紅字發票,再重新開具與原藍字發票存根聯內容一致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辦法》對機動車類發票作廢有什么要求?
已開具的機動車類專用發票(包括電子專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不允許作廢,需進行紅沖處理;尚未開具的機動車類專用發票(紙質專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當紙質發票污損等情況下可以空白作廢。
機動車銷售統一票面調整之后,之前申領的發票是否可以繼續使用?
自2021年5月1日起啟用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企業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繼續開具舊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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